《指导意见》全文共分 8 大部分,19 条。《指导意见》明确基本原则为:国际接轨与北京特色、政策引导与市场培育、权责同步与统筹推进、专业延伸与协同融合。
《指导意见》指出,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含内地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建筑师)为主导的设计咨询团队,依托所在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开展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提供符合建设单位使用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产品和服务的一种工作模式。
《指导意见》明确,建筑师团队的服务范围为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至少包含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三个阶段)。鼓励试点项目委托建筑师团队完成规划设计、策划咨询、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运营维护等六个阶段及其他附加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
《指导意见》强调,建筑师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授权代理,应向建设单位负责并及时汇报工作,负责统合勘察、设计、招标采购、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各个专业、专项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与建设单位共同发布指令、认可工程、签证付款,保证建筑品质和建设单位的利益。由建筑师所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签字盖章的建筑师及其团队成员、咨询机构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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